⒈ 繁多与简约。
引《后汉书·王充仲长统等传论》:“是以繁简唯时,宽猛相济。”《北齐书·文宣帝纪》:“道或繁简,义在通时。”宋 赵与时 《宾退录》卷十:“夫为文纪事,主於辞达,繁简非所计也。”清 刘大櫆 《颍州府通判吕君墓表》:“其山川都邑,形胜阸塞,与户口之繁简,风俗之淳漓,能一一指陈,使闻之者皆如目见。”
1.字典清晰的显示了简化字与繁体字的对照关系,可帮助人们正确的进行简繁转化或繁简转换。
2.要完善我国现行简易诉讼程序,必须从推行“繁简分流”的举措、简化诉讼程序等方面着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