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谓损阴德者于冥冥中受谴责。
引唐 于邵 《为柳州郑郎中谢上表》:“纵漏严科,必貽阴责。”《旧唐书·崔器赵国珍等传论》:“自古酷吏滥刑,幸免者多矣,苟无强魂为祟,沮议者惑焉。 器(崔器 )深文乐祸,居官令终,非 达奚 诉冤,无以显其阴责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