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制,场盐例由官收,各有定额,额外所馀谓之“浮盐”,与“正盐”相对。
⒈ 宋 制,场盐例由官收,各有定额,额外所馀谓之“浮盐”,与“正盐”相对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下四》:“环海之湄,有亭户,有锅户,有正盐,有浮盐,正盐出於亭户,归之公上者也;浮盐出於锅户,鬻之商贩者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