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下等货色。
引明 邱濬 《大学衍义补·制国用·市籴之令》:“元 因 宋 制,每岁招集舶商於蕃邦,博易珠翠香货等物,及次年廻帆,验货抽解,然后听其货卖。其抽分之数,细色於二十五分中取一,麤色於三十分中取一。漏税者断没,仍禁金银铜钱男女,不许溢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