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对亲老丁单的死犯、流放犯,有留下养亲的宽缓条例,称留养。例始于北魏太和年间,清时仍沿用。
⒈ 指对亲老丁单的死犯、流放犯,有留下养亲的宽缓条例,称留养。例始于 北魏 太和 年间, 清 时仍沿用。
引清 袁枚 《随园随笔·原始》:“留养始于 北魏 太和 十二年詔:罪人父母年老更无成人,又无期亲者,仰案后列,奏以待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