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合伙蒙混冒充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刑部·私充牙行埠头》:“各处关口地方,有土棍人等,开立写船保载等行,合伙朋充……枷号一月,杖八十。”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钱穀·比较》:“或当官报认,或私帮朋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