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将私房财产、奴婢作为各房公产。
引南朝 梁 任昉 《奏弹刘整》:“刘氏 丧亡,抚养孤弱,叔郎 整,常欲伤害,侵夺分前奴教子 当伯,并已入众;又以 钱婢 姊妹弟 温,仍留奴自使。”南朝 梁 任昉 《奏弹刘整》:“整 兄弟后分奴婢,唯餘婢 緑草 入众。 整 復云 寅 未分财赎 当伯,又应属众。”